您现在的位置:株洲高新网 >> 关于专业人才聘用管理的暂行规定

关于专业人才聘用管理的暂行规定

作者:区委办 来源:区委办 发布时间:2009年09月04日 点击数:    【字体:

株高天发〔20094

 

 

中共株洲高新区工

株洲高新区管委

中共株洲市天元区

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

关于专业人才聘用管理的暂行规定

 

 

 

第一章       

第一条  为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,创新用人机制,全面推行逢进必考公开招聘制度,引进新区发展需要的人才,不断完善和规范新进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,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 本规定所称的聘用人员是指通过公开考试择优,聘用在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专业人才(含教师)。

第二章   聘用原则

第三条  单位申报,会议审定原则。区直部门各单位需引进的各类专业人才(含教师),必须在定员、定编、定岗基础之上向三家联席会提出编内聘用人才的申请报告,由编委会及区委常委会议审定聘用人才计划。

第四条  专业人才,公开招聘原则。申请招聘的人员必须是单位需要的人才,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,确保招聘人员的专业素养及综合素质。

第五条  依法依规,合同管理原则。坚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、按程序办事,招聘人员服从全区的统一调配、管理与考核,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。

第三章   聘用条件

第六条 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,有吃苦耐劳和创新敬业的精神,服务意识强。

第七条  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要求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(教师招聘要求全日制高等师范类院校,小学教师大专以上,中学教师本科以上)。第一次聘用年龄在30岁以下,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有高级职称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,身体健康。

第八条  招聘人员必须是用人单位需要的人才,符合岗位职责需要,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择优聘用。

第四章    聘用合同

第九条  聘用的专业人才一律采取合同制。由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,聘用合同一经签订,即有法律效力,双方应严格遵守。

第十条  聘用合同期为35年(其中:试用期为6个月)。聘用合同期满,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,经考核合格,报区三家联席会研究同意可以续聘。

第十一条  聘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、义务和权利,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法律、政策相抵触,应包括:

(一)工作岗位、职责和义务;

(二)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(见第五章);

(三)聘用期限;

(四)解除、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;

(五)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。

第十二条  聘用合同终止、解除,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办理,聘用人员进入人才市场,自主择业。

第五章    聘用待遇

第十三条  聘用的专业人才在聘用期内,根据单位性质和个人档案身份,按国家政策享受事业单位同类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同等待遇。专业人才在聘用期内,人事档案可以在区人才人力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。

第十四条  聘用的专业人才,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执行。

第六章    聘用管理

第十五条  统一制定对聘用专业人员的考核办法,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依据合同要求,对聘用的专业人才进行定期考核。考核结果作为奖惩、续聘、解聘的依据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十六条  经考核表现优秀的,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,经区三家联席会研究、区编委会审定、区常委会议确定,可通过考试录用、提拔等方式,确定为正式在编人员。

第十七条  区三家联席会对聘用的专业人才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协调职责。

第十八条  履行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,应当协商解决,协商不能达成一致,可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解决。

第七章       

第十九条  本规定由株洲高新区、天元区组织、人事、编制部门三家联席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 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

 

中共株洲高新区工委

株洲高新区管委会

中共株洲市天元区委

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

 200992

 

(此件发各镇、街道,区直机关各单位)

 

 


相关信息
没有相关内容

上一篇:关于整治散、懒、玩、浮等不良作风的实施意见[ 08-03 ]下一篇:没有了!
栏目编辑:区委办网
【字体: 】【收藏】【打印文章】【关闭窗口
主办单位:株洲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
承办单位:株洲市天元区互联网宣传管理中心
版权所有:zzgxq.gov.cn/zzty.gov.cn 2008-2009 联系电话:0731-2883060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