株高天发〔2009〕4号
中共株洲高新区工委
株洲高新区管委会
中共株洲市天元区委
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
关于专业人才聘用管理的暂行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,创新用人机制,全面推行逢进必考公开招聘制度,引进新区发展需要的人才,不断完善和规范新进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,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聘用人员是指通过公开考试择优,聘用在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专业人才(含教师)。
第二章 聘用原则
第三条 单位申报,会议审定原则。区直部门各单位需引进的各类专业人才(含教师),必须在定员、定编、定岗基础之上向三家联席会提出编内聘用人才的申请报告,由编委会及区委常委会议审定聘用人才计划。
第四条 专业人才,公开招聘原则。申请招聘的人员必须是单位需要的人才,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,确保招聘人员的专业素养及综合素质。
第五条 依法依规,合同管理原则。坚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、按程序办事,招聘人员服从全区的统一调配、管理与考核,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。
第三章 聘用条件
第六条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,有吃苦耐劳和创新敬业的精神,服务意识强。
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要求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(教师招聘要求全日制高等师范类院校,小学教师大专以上,中学教师本科以上)。第一次聘用年龄在30岁以下,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有高级职称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,身体健康。
第八条 招聘人员必须是用人单位需要的人才,符合岗位职责需要,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择优聘用。
第四章 聘用合同
第九条 聘用的专业人才一律采取合同制。由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,聘用合同一经签订,即有法律效力,双方应严格遵守。
第十条 聘用合同期为3-5年(其中:试用期为6个月)。聘用合同期满,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,经考核合格,报区三家联席会研究同意可以续聘。
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、义务和权利,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法律、政策相抵触,应包括:
(一)工作岗位、职责和义务;
(二)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(见第五章);
(三)聘用期限;
(四)解除、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;
(五)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。
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终止、解除,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办理,聘用人员进入人才市场,自主择业。
第五章 聘用待遇
第十三条 聘用的专业人才在聘用期内,根据单位性质和个人档案身份,按国家政策享受事业单位同类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同等待遇。专业人才在聘用期内,人事档案可以在区人才人力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。
第十四条 聘用的专业人才,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执行。
第六章 聘用管理
第十五条 统一制定对聘用专业人员的考核办法,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依据合同要求,对聘用的专业人才进行定期考核。考核结果作为奖惩、续聘、解聘的依据。
第十六条 经考核表现优秀的,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,经区三家联席会研究、区编委会审定、区常委会议确定,可通过考试录用、提拔等方式,确定为正式在编人员。
第十七条 区三家联席会对聘用的专业人才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协调职责。
第十八条 履行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,应当协商解决,协商不能达成一致,可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解决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株洲高新区、天元区组织、人事、编制部门三家联席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
中共株洲高新区工委
株洲高新区管委会
中共株洲市天元区委
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
(此件发各镇、街道,区直机关各单位)